来源:日期:2025-0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条款:
合同编中,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合同纠纷、打击不公平格式条款时,可能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关于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从第四百九十六条到第四百九十八条,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必须公平设置,否则无效。这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来说,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