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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制和减少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卫健委起草了《张掖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
《办法(送审稿)》起草阶段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各县区政府、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和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意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反复修订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按照相关规定,目前进入市政府合法性审核程序,现将《办法(送审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欢迎各有关单位、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2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邮寄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发展大道中央商务广场东侧张掖市司法局(区法院)13楼立法科王琳收,邮政编码:734000。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二、电子邮件:zysflf@163.com;
三、联系电话:0936--5992793。
附件:张掖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送审稿)
????????????????????????????????????????????????????????????????????????????张掖市司法局
????????????????????????????????????????????????????????????????????????????2023年2月3日
张掖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
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张掖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吸烟,是指吸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等烟草制品以及电子类烟制品。
第三条 本市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控烟工作职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积极组织开展无烟党政机关建设。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控烟工作:
(一)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负责管理本单位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二)教育部门对本系统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积极倡导开展无烟学校建设,并将吸烟危害内容纳入学生健康教育课程;
(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系统各级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控烟工作监管,对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执法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工作场所的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五)文化旅游、体育、商务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市场、体育场所、星级及非星级宾馆酒店的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行业的控烟工作,并做好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
(七)张掖机场、张掖火车站、张掖高铁西站分别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车站、候机(车)厅(室)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宣传;
(八)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加强对其内部会议室、图书馆、车间、餐厅、非营业性娱乐室等场所的控烟管理工作;
(九)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烟草制品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2.让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3.在中小学、托幼机构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及周边销售烟草制品。
第六条 在以下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部门要在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禁止吸烟标志和警语。
(一)影剧院、体育馆、展览厅、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网吧、游戏厅、歌舞厅、棋牌室等;
(二)各级医疗机构室内(含门诊、住院部大厅);
(三)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场所;
(四)商场、银行、电信、邮政、联通、移动等营业厅;
(五)机场、铁路、公交车、营运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候车(机)室(厅)、售票厅;
(六)公共场所供用电梯以及等候区域;
(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会议室、学术报告厅和办公室。
第七条 限制吸烟场所设置的固定吸烟室或者划定的室外固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有关吸烟设施和明显标识及引导标志;
(三)与禁止吸烟场所有效分隔,并安装单独的通风、排风设施;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第八条 倡导全民积极参与控烟行动,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内部控烟场所。
第九条 控烟公共场所和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单位、场所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控烟标志和宣传栏;
(二)在控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在本区域内不得设有烟草广告;
(三)加大全民控烟的宣传教育力度;
(四)单位内部应设控烟监督员(岗)和劝阻人员,对本单位所有区域控烟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有权要求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履行控烟职责,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义务的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教育、文旅、市场监管、烟草专卖、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文明城镇(单位)、卫生(健康)单位创建活动应将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纳入文明城镇(单位)和卫生(健康)单位的考核范围。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文明城镇(单位)和卫生(健康)单位的创建评选活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法设置烟草广告行为的,由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
第十五条 阻碍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三十天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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