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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张掖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本办法,《办法》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就《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推进我市爱国卫生工作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扎实为全面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经过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2023年4月,我市出台了《张掖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张政发〔2023〕36号)。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和过程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时借鉴外地经验、做法。
制定《办法》的过程:自2019年5月,市爱卫办开始筹划制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办法(修改稿)》,征求了各县区爱卫会和30个市爱卫会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几经沟通协商、修改完善,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印发。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6章21条,即:总则、机构和职责、社会责任、保障与监督、奖励与处罚、附则。
主要内容如下:
第1章“总则”,1-5条确定了我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目的意义、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并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发展;第6条明确了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每周星期五为“环境卫生整治日”。
第2章“机构与职责”,第7条规定了全市各级爱卫会及爱卫会办事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第8条明确了爱卫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责任分工;第9条明确了当发生公共卫生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各级爱卫会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措施,动员单位和个人开展以提升环境卫生质量、培养文明卫生习惯、强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同时,也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3章“社会责任”,本章10-11条明确了各县区、各单位和个人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的社会责任;第12-13条明确了各单位在病媒生物防制和控烟履约行动中的工作职责和责任。
第4章“保障与监督”,本章14-15条明确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保障与监督管理等机制;第16条明确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各级爱卫会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查处,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第5章“奖励与处罚”,17-20条明确了爱国卫生工作奖励与处罚措施。
第6章附则,第21条规定了对本办法具体发布实施时间和有效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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