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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至2025年,全市新建住宅小区和老旧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均须达100%,而我市至2021年底,配建率均为零。为了有效推进此项工作,规范全市城镇住宅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确保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出台此《管理办法》既十分必要且迫在眉睫。
二、政策依据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的法律、规章及参照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有以下:
1.《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备用网址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2.《住建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
3.《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建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
4.《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4月1日通过);
5.《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字〔2021〕82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住宅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上门服务、紧急救援、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场所,是区别于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的专用公共设施。《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住宅小区、老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售后公有住房等各类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
(二)确定配建标准及要求。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城镇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按照新建和改扩建两类以小区住户数量分别对配建面积进行了明确,特别是针对新建住宅小区,以“人均不少于0.1平方米用地面积”要求,按户均3.5人测算,则每百户不少于35平方米用地面积的标准。同时,明确了配建要求,一是规划布局:按照现行《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15)《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二是选址: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选择通风、采光条件较好、区域相对独立、便于老年人生活的位置。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建筑的低层(1至3层),不得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在建筑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主要出入口应当单独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当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应当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出入口处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应当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确保设施环境安全;三是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四是竣工验收:城镇住宅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实施,其中,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迅、无障碍等设施齐全,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
(三)规范配建程序。在编制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时,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编制配建住宅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在新建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核查住宅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在新建住宅小区施工图审查时,图审单位对住宅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置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施工图,不得通过审查。自然资源部门在竣工联合验收时应当对新建居住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未按规划条件要求配建的,不予核发《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房地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应当对住宅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积。
(四)规定移交程序。建设单位在取得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意见后,应当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移交协议,并于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未按要求办理移交和登记手续的,暂缓办理住宅小区的不动产登记。
(五)提出管理使用要求。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得用于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由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模式运营,建立完善“公建民营”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实施“公建民营”的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运营方,鼓励采取连锁运营的方式,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