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民政局 张掖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张掖市城乡社区老年日间照料
中心补助建设资金和运营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补助建设资金和运营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张掖市城乡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补助建设资金和运营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张掖市城乡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补助建设资金和运营经费管理办法
张掖市民政局 张掖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8日
张掖市城乡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补助
建设资金和运营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补助建设资金和运营经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4〕154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意见》(张政发〔2016〕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留守、空巢及短时间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膳食供应等日间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其服务功能应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建设规模以社区居住人口和老年人数为依据。具体分为三类,一类:重点为失能、半失能和留守、空巢、独居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紧急救援等服务,可打破乡村区域限制,选择在人口相对集中、留守(空巢)老人多、地处乡(镇)政府所在地且交通便利的地方,并尽量靠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积极推进医养结合模式,高标准、扩规模、上层次建设。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设置床位30张以上,设置7个功能室和1个活动场所,即生活照料室、配餐室(老年餐桌)、休闲娱乐室、图书阅览室、健身康复室、洗浴室、心理咨询室、室外活动场地。二类:为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日间休息、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设置5个功能室,即日间休息室、休闲娱乐室、图书阅览室、健身康复室和配餐室,配备折叠床、躺椅等。三类: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图书阅览、休闲健身服务,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助资金,是指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2016—2018年新建、改扩建的250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的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经费从市本级福彩公益金和省民政厅补助资金中支付。其中:一类补助40-50万元、二类补助20-30万元、三类补助3-5万元。运营经费是指对近年来已经建成的运营正常、管理服务好和新建达标符合一、二、三类条件的日间照料中心每年给予运营资金补贴,其中:一类补贴6万元,二类补贴3万元,三类补贴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市级财政对甘州区一、二类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经费给予50%的补助,其他5县运营费用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合理分配、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县区财政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扩大资金规模,增大资金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民政部门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补助建设资金和运营经费管理办法;
(二)编制资金预算和分配方案;
(三)制定项目建设规范和标准,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开展项目评定、验收、检查;
(四)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资金绩效评估,保证资金高效利用;
(五)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将建设补助资金纳入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将运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健全补助建设资金和运营经费管理办法;
(三)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四)监督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检查;
(五)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补助程序
第七条 建设、运营补助资金发放程序:
(一)申请。城乡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项目每年按照建设开工进度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申请建设补助资金;项目投入使用运营正常后可向县区民政局申请运营经费。由乡镇(街道)为单位申请,填报《城乡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和《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每年10月申报次年建设资金,每年11月申请当年运营经费。
(二)审核。根据乡镇(街道)及产权单位申请意见,县区民政部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定补助类别,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民政部门复核认定补助项目及资金。
(三)拨付。财政部门收到民政部门用款计划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将专项补助资金和运营经费下达到具体项目和运营单位。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补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定额补助和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分配。
第九条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年度目标任务数和市、县区民政部门核定的当年补助个数,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意见》(张政发〔2016〕117号)文件明确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条 建设补助资金应用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及设施设备采购;运营补助经费可用于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经费和购买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区民政部门要制定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具体的建设实施方案,做好项目选址、建设运营指导、验收评定、补助资金发放使用等工作。
第十二条 民政、财政部门要联合建立动态考核评估制度,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助类别和补助范围,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责令县区收回补助资金,次年减少对该县区的补助。
第十三条 民政、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对采用虚报瞒报手段套取补助资金的,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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