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市场主体稳定扩大就业岗位
1.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 5.5%的控制目标,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中小微企业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应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2.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扩岗支持
深入开展“援企稳岗·服务千企”行动,聚焦本地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行业、重大项目和招商引资企业,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及时建立企业需求清单,跟踪做好政策解读、用工服务、技能培训、维权保障等服务。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要通过“直补快办”等模式,加快兑现各项就业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
3.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
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增加贷款投放,助力稳岗扩岗。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提高信用贷款发放比例,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广“陇原惠岗贷”融资业务,加大精准投放力度,惠及更多企业。
4.优化准入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增长
持续优化企业开办线上“一网通办”服务平台功能,大力推进线下“一窗通办”,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便捷服务。持续落实“甘快办”10 条便企措施,利用实名认证、全程无纸化办理、自主名称申报、经营范围标准化登记等功能,进一步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促进市场主体增长,带动更多就业。
二、拓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空间
5.落实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 1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企业招用上述三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 1 个月以上的,按每人 15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6.鼓励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
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 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2023 年国有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300人以上。
7.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
充分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
8.积极引导基层就业
统筹推进“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原则上2023年所有新招聘社区工作者岗位全部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办好“支持 1 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为民实事。对到县以下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并高定薪级工资。
9.扩大就业见习规模
聚焦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 16—24 岁失业青年求职需求,重点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开发就业见习岗位 1200 个以上,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 1000 元见习补贴,对留用率达到 50%—60%(不含 60%)、60%—70%(不含 70%)、7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 1200 元、1350 元和 1500 元。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10.做好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衔接工作
进一步简化求职就业材料,建立毕业去向登记制度,有序做好户口迁移、档案转递、报到入职等衔接工作,完善信息查询渠道,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便利。
三、加大创业扶持和技能培训力度
11.增强创业带动就业活力
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按规定给予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补助。深入实施“百千万”创业引领工程,举办创业创新赛事和配套活动,挖掘培育创业创新项目,宣传推广创业典型,激发创业带动就业内生动力。完善创业孵化基地激励机制,对评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给予补助。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12.加强急需紧缺用工技能培训力度
聚焦全市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施“六大行动”,开展生态工业、全域旅游、现代农业、数字经济、会展产业、现代服务业特色技能培训,助力产业转型发展。支持企业围绕产业升级、技术创新、生产经营需要,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或设立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组织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及时征集发布急需紧缺和新职业目录,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企业开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标准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强化困难群体帮扶保障
13.稳定脱贫劳动力务工规模
坚持劳务输出和就地转移就业相结合,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力确保全市脱贫劳动力输转规模不低于1.6万人。对有组织输转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吸纳甘肃籍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的乡村就业工厂(就业帮扶车间)按规定给予稳就业奖补,对外出务工的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鼓励引导脱贫劳动力输转就业稳定增收。
14.做好困难人员就业帮扶
及时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零就业家庭、脱贫户(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结合其家庭状况、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向、培训意愿、创业诉求等情况,依托人社服务一体化信息平台,跟踪做好个性化就业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统筹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对无法通过市场化渠道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按政策规定进行兜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15.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兑现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定期共享比对数据,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五、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效能
16.加大招聘服务供给
整合各部门资源力量,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接续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金秋招聘月”等专项活动,用好“百名人社局长直播带岗”等线上平台,高频举办线上线下招聘服务活动,促进劳动力市场供需匹配。加快推进零工市场(驿站)建设,强化零工人员就业服务,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17.提升经办服务能力
持续优化经办流程,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及时发布各项政策办事指南。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提升“全程网办”率和“一网通办”能力,积极推行“掌上办、指尖办”,加快推动更多政策精准落实、惠企利民。
18.强化风险防控
严格履行程序规定,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靠实监管责任,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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