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掖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张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意义和背景
为了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切实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牵头制定了《张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编制过程
《管理办法》形成初稿后,市住建局组织对该《管理办法》进行多次专题会议讨论,广泛征求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局网站和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后,对其充分修改完善,形成目前文稿。
三、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主要有六个特点。一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发展小户型、低租金、有利于职住平衡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助于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阶段性住房困难。通过优化住房条件,吸引更多人口向城市聚集,推动城镇化进程。二是建立多元住房制度。有利于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打破了政府作为居住用地和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住房唯一供应者的传统模式,为住房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三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拓展了住房保障供给主体和渠道,加快了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同时住房保障对象逐渐从以户籍家庭为主转向覆盖城镇常住人口,住房保障方式也更加多元化。四是缓解租赁市场供给不足。切实增加小户型(含宿舍型)、低租金房源供给,优化租赁住房供应结构。有助于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的问题,稳定市场租金,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五是培育住房租赁企业。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降低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帮助租赁企业形成了资金平衡、略有盈利的可持续商业运作模式。六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规范了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不断优化城市住房供应结构。通过提供租赁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的渠道,缓解了购房压力,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九章三十七条,主要从房源筹集方式、政策支持情况、资金管理情况、申请租赁条件、配租轮候制度、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第一章总体要求。依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制定,结合本市实际,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并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第二章房源筹集方式。规定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原则、建设方式、房屋类型、建设标准以及资金筹集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应遵循政府支持、多方参与等原则,通过新建、改建、改造等多种方式扩大供给,并鼓励专业化、规模化的企业参与。建设方式多样,包括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等。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或宿舍型住房,面积有限定。新建类项目需遵循国家建筑标准,改造和改建类项目需保证房屋安全。建设资金可通过财政补助、银行贷款、自筹资金、专项债券、社会捐赠和租赁回收资金等多种方式筹集。
第三章政策支持情况。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等均可用于建设,且享受土地用途变更、不补缴土地价款等优惠。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也可改建,且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政府支持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并提供长期贷款、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金融支持。承租人可享受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需经联合审查并发放项目认定书以享受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归投资者所有,运营期限不低于7年,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项目运营期满后,可继续出租或申请退出,但需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情况。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管控,遵循“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并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租金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根据投资建设主体的不同,租金管理也有所分类:国有企业负责其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与监管;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由管理运营单位负责,并遵循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其他方式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由投资人或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第五章申请租赁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特定群体,不设户籍、收入限制。申请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申请地无住房、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等。特殊群体如引进人才、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符合准入条件者可优先配租。申请需通过指定窗口、园区、企事业单位地点或线上平台,提供真实材料。企业自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企业职工,并需向住建主管部门备案。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个人或家庭不得申请。
第六章配租轮候制度。政府统一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采用摇号方式配租,并实行轮候制度。申请人选定住房后需在15日内与管理运营单位签订合同并办理入住。若配租对象无故拒绝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放弃或其他放弃资格的情况,除不可抗力外,将视为放弃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章租赁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符合条件者可申请续租,并可按规定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承租人需按规定使用房屋,出现违规情况或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等,需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维修、更新、改造等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执行《物业管理条例》,租赁合同中需约定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同类型市场租赁住房。
第八章监督管理。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督检查,包括询问单位和个人、检查物业使用情况、查阅复制资料等,相关单位和个人需配合。县区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全生命周期监督,并健全联合监督机制,探索信用体系建设。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规定了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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