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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的精神,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张掖市公安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张掖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本机关网址:http://gaj.zhangye.gov.cn。
本机关还将通过官方微博客、官方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将不予提供。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张掖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张掖市南环路729号,邮编:734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参照国家规定调整;上午8:30—12:00;下午2:30—18:00。
联系电话:0936—5999100
(二)其他受理机构
涉及张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公安分县局的工作业务,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分别向张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
单位名称 | 通信地址 | 邮 编 | 联系电话 | 网络受理 |
张掖市公安局 | 张掖市甘州区长沙门向东800米 | 734000 | 0936-5999058 | |
甘州区公安局 | 张掖市甘州区昭武路中央公园西侧 | 734000 | 0936-5918100 | |
山丹县公安局 | 张掖市山丹胜利街33号 | 734100 | 0936-5919055 | |
临泽县公安局 | 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民主路3号 | 734200 | 0936-5554013 | |
肃南县公安局 | 肃南县红湾寺镇马蹄路18号 | 734400 | 0936-5925015 | |
民乐县公安局 | 民乐县公安局 | 734500 | 0936-5917500 | |
高台县公安局 | 高台县湿地新区 | 734300 | 0936-6733540 |
(三)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表》可以在张掖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zhangye.gov.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查询的特征性描述。
2、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描述,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正面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登陆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张掖市公安局提交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电子邮箱渠道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电子邮箱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正。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本机关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936—12389、0936—5999048。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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